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纵囚论(第1页)

纵囚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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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阳修

信义行于君子,而刑戮施于小人。

刑入于死者,乃罪大恶极,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。

宁以义死,不苟幸生,而视死如归,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。

方唐太宗之六年,录大辟[1]囚三百余人,纵使还家,约其自归以就死。

是以君子之难能,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。

其囚及期,而卒自归无后者。

是君子之所难,而小人之所易也,此岂近于人情哉?

或曰:罪大恶极,诚小人矣。

及施恩德以临之,可使变而为君子。

盖恩德入人之深,而移人之速,有如是者矣。

曰:太宗之为此,所以求此名也。

然安知夫纵之去也,不意其必来以冀免,所以纵之乎?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,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,所以复来乎?夫意其必来而纵之,是上贼[2]下之情也,意其必免而复来,是下贼上之心也。

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,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?不然,太宗施德于天下,于兹六年矣,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。

而一日之恩,能使视死如归,而存信义,此又不通之论也。

然则何为而可?曰:纵而来归,杀之无赦。

而又纵之,而又来,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。

然此必无之事也。

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,可偶一为之尔。

若屡为之,则杀人者皆不死。

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?不可为常者,其圣人之法乎?是以尧、舜、三王之治,必本于人情,不立异以为高,不逆情以干[3]誉。

吴评

太宗纵囚,囚自来归,俱为反常之事。

先以不近人情断定,末以不可为常法结之,自是千古正论。

通篇雄辩深刻,一步紧一步,令无可躲闪处。

此等笔力,如刀斫斧截,快利无双。

[1]大辟:古代五刑之一,死刑。

[2]贼:窥测。

[3]干:求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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